(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联系电话:
0997-2643150
0997-264302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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