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5、《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5号)。
1、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电话:0997——215927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