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2、《工伤保险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修订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表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用人单位、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工伤保险科对工伤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下发受理决定书;
3、工伤保险科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联系电话:0997-212299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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