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机构。
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具备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和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3、有2人以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可接入劳动保障网络系统的专用计算机及相应的办公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电话:0997-212285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