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擅自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