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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名称: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受理单位 阿克苏地区档案局 地址: 阿克苏市解放北路1号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擅自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条件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有违法所得的;擅自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擅自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办理流程

  联系电话:0997-25127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收费标准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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