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销毁、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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