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54号,2007年12月3日)第三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 3、税务部门核拨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5、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药店专职负责人;至少有2名取得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及专职的财会人员。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一致; 6、具备一定的设备、设施。(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有不少于4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整洁、卫生的专门的营业场所,周围无环境污染源;有必要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货架和柜台等,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陈列;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 7、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8、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9、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和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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