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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受理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为民服务中心B座17楼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年12月1日)第五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社[2008]21号,2008年3月13日) 第五、六条。


办理条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社[2008]21号,2008年3月13日) 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2、符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布合理,并具有与其规模相应的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

4、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执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办理流程

  联系电话:0997-215188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收费标准及依据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新计价费[2001]1373号)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每本10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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