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1、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符合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规定。
联系电话:0997-21508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麻、精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