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条规定: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专业设置标准》执行。
联系电话:0997-2131853、212285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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