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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