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12年9月23日发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2004年7月1日施行)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2013年4月10日发布)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60号令 2000年3月31日施行)
1、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城市居住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乡镇居住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其他专业本科人员;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品行良好;
6、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图
联系电话:0997-228314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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