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第111号令)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总所必须向分所派驻至少三名以上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联系电话:0997-228319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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