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xml:namespace>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 设立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6.住所证明;
7.资产证明;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9.身份证明件(设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0997-228319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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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