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递交材料→受理→初审→复核→终审→发证
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材料目录;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花名册》;
人员资质复印件(专业人员资格证书5.及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告》;
7.《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报告》;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药房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10.《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11.专家评审报表、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测试情况;
1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初审→复核→终审→发证时间:45天
联系电话:0997-212240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