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
1、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注册情形的。
递交变更材料→受理→初审→复核→终审→发证
联系方式:0997-212240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