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5、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母语为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标准。 (四)民族汉考(MHK):申请非汉语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其MHK等级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级乙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三级甲等;申请汉语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其MHK等级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级甲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四级乙等。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