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 (一)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二)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列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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