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挂车除外);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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