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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权限内县际(跨县)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受理单位 阿克苏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63号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六条。

办理条件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

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合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站点方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资料审查、现场勘查;

3、运管局负责集体研究审批;

4、下达决定书;

5、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联系电话:0997-213339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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