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十一条
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用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现场勘察,资料审核—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联系方式:0997-219008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