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现场勘察,资料审核—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者,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联系方式:0997-219008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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