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阿克苏日报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提出补发申请。
见样表8
联系电话:0997-21508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