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身体健康,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非国家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变更学校举办者应达到以下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变更举办者申请;,
3、举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4、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之前应进行财务清算;
5、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核准;
6、聘任的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年龄在76岁以下,有3年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
1、受理;
2、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
4、告知与公示。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日内办理,若20日内未办结可延长10
联系电话:0997-212680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