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核。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4、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受理;
2、审查相关材料;
3、审批;
4、下发文件予以批准。
联系电话:0997-212680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