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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 阿克苏市卫计委卫生监督所(原地区卫生局院内)
服务对象 监管行业相对人
办理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办理条件

卫生许可证办理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暂住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1)有房产证,现地址与房产证一致的,提供复印件;(2)有房产证,现地址与房产证不一致的,提供区政府一楼区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3)无房产证,提供所在地镇或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所有者、地址、使用面积以及是否允许使用等;

5、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6、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打印件)、平面布局图(标示尺寸及卫生设施);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10、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11、变更卫生许可证的,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承办机构: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7窗口

服务电话:2130010(卫计委窗口)2621897(审核办证科)

监督电话:2622770(稽查科)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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