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联系电话:0997-228319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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