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也相应调整了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证明经济合同的公证,如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2%;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收取0.8%;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收取0.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3%;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部分,收取0.1%;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3、证明收养、财产继承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4、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中: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5、办理证据保全中: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对物的保全公证中:不动产每件收费600元;其它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6、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7、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50元;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50元;代拟法律文书每件50元;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8、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9、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保管遗嘱每年10元;清点保管遗产,每件收费1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100元。 10、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元。 11、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招标; 小型每件收费 500元,大型每件收费1000元;拍卖每件收费500元;开奖每件收费500元。 12、依法办理的其它法律服务事务每件30元。 13、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8月2日),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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