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 申请设立民办普通高中或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要求向地区教育局提交有关材料。 (二)会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办学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评审专家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与会审。 (三)审批 根据会办专家的意见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分管领导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办理 分管领导签发同意举办该民办教育机构的批文,交基教科办理。 (五)发证 基础教育科根据局批文,向申办单位或个人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提出具体要求。办学单位凭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联系电话:212680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