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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普通高中)审批
受理单位 阿克苏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38号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五)其它要求  

1、租建任何场地办学,必须设置在安全、无污染地区内,按规定配齐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并验收合格。  

2、投资建校办学者,主办人学历、年龄不限。  

3、租房办学者,租期必须在三年以上,确保办学基地的相对稳定。  

4、企事业单位办学,该单位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地,校舍和办学设施符合要求。 


办理流程

(一)申报  

申请设立民办普通高中或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要求向地区教育局提交有关材料。 

(二)会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办学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评审专家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与会审。  

(三)审批  

根据会办专家的意见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分管领导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办理  

分管领导签发同意举办该民办教育机构的批文,交基教科办理。 

(五)发证  

基础教育科根据局批文,向申办单位或个人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提出具体要求。办学单位凭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联系电话:212680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附件下载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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