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十六条。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资料受理、审核;
3、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者核发《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0997-21528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