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附表五);
2、资料受理、审核;
3、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者核发《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0997-21528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