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第7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1、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资料受理、审核;
3、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者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联系电话:0997-21528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