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退役士兵安置机构: 1、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二、职责 1、负责办理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三、安置办法: (一)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排工作和扶持自主就业,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二)退役士兵条例下列条件之一的,统筹由地区或县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 (1)服役满12年的,由自治区安置办统一下达的转业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2011.11.1)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后、一期、二期士官,本人自愿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三)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四)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1.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2.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3.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4.服役满12年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荣立二等功,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荣立三等功,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有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授奖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计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 (1)对符合条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无服从安置地政府的安排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 (2)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后退伍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无《优待安置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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