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须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地方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申请人建立殡仪服务站、兴建骨灰堂,须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申请人兴建公墓,须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联系电话:228536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