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权属登记需提交要件: (一)初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注明房屋坐落位置、房号);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计委立项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建筑工程规划认可书原件; 8、1:500产籍平面图原件; 8、1:200分层分户产籍平面图原件(两份); 9、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0、环评报告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11、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12、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3、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4、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15、如有委托,需出具公证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转移登记(包括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及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四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的材料。 (三)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2、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其他登记(遗失补证、更正) 遗失补证应提交资料: 提交资料:1、登记申请书; 2、房产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3、其他必要材料。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五)房屋抵押登记 应提交资料: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