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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 阿克苏市卫计委卫生监督所(原地区卫生局院内)
服务对象 监管行业相对人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0年02月12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正自2010年2月12日发布实施)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办理条件

(一)首次申办或卫生许可证满四年换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本单位或其所属部门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法人证书;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5、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复印件(20人以上的只需提供持证人员名单);

6、法律责任证明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守法经营承诺书;

8、卫生管理制度和水污染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岗位卫生责任、定期放水清洗及消毒管理、涉水产品索证及管理、水质检测及报告、卫生档案管理
水污染事件报告、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等) ;

9、平面布局图以及水处理工艺流程图,要求注明本单位采用的水质消毒方法;

10、生活饮用水制水、净水、消毒及检测主要设备清单;

11、涉水产品必须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2、无水质自检能力的,需提供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单位的水质委托检验协议书;

13、本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

14、集中式供水申办人需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

15、集中式供水申办人需提供本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

16、需提供蓄水池(箱)设计平面图并注明所用材质、容积;

17、投入使用前蓄水池(箱)清洗记录、清洗后水质检测报告及与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清洗服务单位签订的委托清洗、消毒协议;

注:

1、集中式供水单位申办人需提交的资料:1—15;  

2、自建式集中供水经二次加压的供水单位申办人需提交的资料:1-17

3、市政供水经二次加压的供水单位申办人需提交的资料:1—13、16—17。

(二)年度复验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验年审一次):

1、复验申请报告书;

2、供管水从业人员年度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4、原卫生许可证;

5、当年度水质的检测资料;

6、当年度水池(箱)清洗记录及与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清洗服务单位签订的清洗、消毒协议;

7、无水质自检能力的,需提供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单位的水质委托检验协议书;

注: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和给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后的相关资料。

(三)、许可证变更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登记表;

3、原卫生许可证;

4、本单位或其所属部门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法人证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地址变更的按“新申请办证”程序进行申请办理(申报材料原已提交过且未变动,不需重复提交)。

(四)补证申办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报告书;

2、原证作废公告(媒体公开)。

 

办理流程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承办机构: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7窗口

服务电话:2130010(卫计委窗口)2621897(审核办证科)

监督电话:2622770(稽查科)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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